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075,2022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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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張瑋庭
債 務 人 邱律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捌仟零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258,013元 自111年4月30日起至 111年5月22日止 10.61%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5月22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 111年8月21日止 10.87% 自111年5月23日起至111年8月21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1.02% 自111年8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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