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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8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周林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柒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二)柒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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