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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2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曹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壹萬捌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參萬陸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與其中肆萬參仟零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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