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735,2022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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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73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游綺文律師

債 務 人 劉曉

債 務 人 劉徹



債 務 人 劉文卿



一、債務人劉文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貳仟參佰玖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曉、劉徹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曉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遷出國外,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另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徹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核債務人戶籍登記顯示目前設籍於基隆○○○○○○○○,因督促程序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劉文卿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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