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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8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許峻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峻銘於109年10月8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7,242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2,173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1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7,24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滯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自111年9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8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242元 許峻銘 自民國111年9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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