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904,202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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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0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余品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零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04號
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 利息及違約金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5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2 新臺幣 646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3 新臺幣 828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4 新臺幣 736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5 新臺幣 1,218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6 新臺幣 990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7 新臺幣 676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008 新臺幣 474元 余品嫻 自民國111年 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按日息萬分之五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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