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925,202209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25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吳秀玲即李柏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柏辰即柏峯企業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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