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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1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劉勝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勝銀於民國94年03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元整,其中本案原信用貸款之借據約定書因不慎遺失,誠祈見諒;
故僅提出貸款申請書、本票等為本案借貸關係之依據。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07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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