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032,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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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3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林陳玉雀

債 務 人 林得利


一、債務人林陳玉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上開債務人林陳玉雀應給付債權人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林陳玉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得利給付之。

債務人林陳玉雀、林得利如不同意上開應給付之金額時,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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