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08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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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83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李純正




債 務 人 孫至均


一、債務人李純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陸佰元,另違約金貳仟伍佰捌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純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另違約金貳仟零壹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李純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另違約金參仟玖佰壹拾陸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李純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貳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另違約金柒佰貳拾伍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零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貳佰伍拾元,另違約金貳仟柒佰零參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五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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