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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李映萱
債 務 人 錢珮誼即錢倩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零參佰柒拾玖元,及其中貳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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