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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12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榮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榮輝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 及民國(下同)108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800,000元(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2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6月22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6.3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108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7日止分72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59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0年10月10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586,247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1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030元 林榮輝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六八 002 新臺幣158217元 林榮輝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五九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8030元 林榮輝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58217元 林榮輝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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