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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張媁智
債 務 人 李素珍
一、債務人李素珍、張媁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媁智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李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7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303,17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25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11年4月25日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就學貸款利率民國111年3月23日後計為1.15%,民國111年6月22日後計為1.275%。
)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11年9月13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275%。
(三)詎債務人張媁智自民國111年4月25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6,06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
另債務人李素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額度借據、撥款通知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2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66元 李素珍、張媁智 自民國111年04月25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12日止 年息1.275% 自民國111年09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6066元 李素珍、張媁智 自民國111年 05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 06月21日止 年息0.115% 自民國111年 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 09月12日止 年息0.1275% 自民國111年 09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 11月25日止 年息0.2275% 自民國111年 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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