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457,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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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5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楊宏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楊宏基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46,894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七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百分之十五計算。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682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46,89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四點七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

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6894元 楊宏基 自民國111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4.7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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