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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4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張仲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仲豪於民國108年05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5月06日起至民國115年1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6日止累計69,865元正未給付,其中67,494元為本金;
2,37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仲豪於民國107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9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6日止累計626,463元正未給付,其中607,328元為本金;
19,042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張仲豪於民國107年11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2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16日止累計138,192元正未給付,其中134,011元為本金;
4,181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7328元 張仲豪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31%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4011元 張仲豪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21%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7494元 張仲豪 自民國111年09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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