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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86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維一科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維一科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收受法院文書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而債務人之代表人劉君柔於民國110年11月4日已遷出國外,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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