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9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蘇蔡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蘇蔡秋霞前於民國92年5月28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3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14日結算一次;
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97年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94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545元 蘇蔡秋霞 自民國97年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自97年1月1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