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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蔡舜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零壹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037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183元 蔡舜梧 自民國96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0,183元 蔡舜梧 自民國96年9月9日起 至民國97年3月8日止 年息1.2% 自民國97年3月9日起 至民國97年6月8日止 年息2.4%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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