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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7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吳昊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參仟陸佰元及違約金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給付滯納金參仟壹佰伍拾元及違約金壹仟壹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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