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128,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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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2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彤葳即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零柒拾元,暨其中本金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自110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楊彤葳於民國94年04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2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94,070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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