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3197,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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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7號
債 權 人 丁睿宸

汪俐廷

陳品文

謝福任
郭素鳳

簡育霖

周峻德
周廷衞
陳得群

陳令晟

王新元
豐福熙

趙素貞


債 務 人 廣雄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王成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睿宸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參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俐廷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品文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福任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素鳳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育霖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零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峻德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肆佰玖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周廷衞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得群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令晟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新元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豐福熙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壹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素貞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分別對該項內所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提出異議,各項債權人得分別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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