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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64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吳金娥即王吳金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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