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執消債清,86,2022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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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魏彩麗即魏巧琳
即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7所示財產,以「以債務人提出之現款,將現款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債權人」為處分方法。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3、4、5、6所示財產返還債務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

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又債務人所陳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㈠債務人如附表編號7之案款,原係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單號碼67223042)之滿期保險金。

查該滿期保險金於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即110年3月12日,已期滿由受益人即第三人黃于旗領取,核非屬本件清算財團財產,惟債務人仍願意提出等值現款到院,本院將以債務人所提現款分配予全體債權人。

㈡附表編號1至6之存款,價值非高,考量手續費之扣除,該清算財產顯無變價實益,故不予變價,應返還債務人。

另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依系爭裁定理由所載,債務人有板橋江翠郵局存款新臺幣74,063元未列於債務人之資產表等云云。

惟查,上開存款係債務人配偶黃于旗所有,有債務人提出其配偶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江翠郵局之存摺影本附系爭裁定卷可稽(詳該卷第49頁、301頁),非屬本件清算財團財產,自不應列於本件資產表,附此敘明。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11年8月3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86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魏彩麗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遠東銀行存款 38 元 2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 200 元 3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603 元 4 兆豐銀行存款 138 元 5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 54 元 6 台灣土地銀行存款 71 元 7 案款 84048 元 本件案款係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郵政簡易人壽六年期吉利保險(保單號碼67223042)之滿期保險金。
查該保單已期滿由受益人即第三人黃于旗領取,惟債務人仍同意提出等值現款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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