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004號
聲 請 人 王德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苡鈞即廖婉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1年9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