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27號
聲 請 人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相 對 人 裕昇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民
相 對 人 王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請求,但未記載提示日之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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