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消債清,229,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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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聰義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20份,每份51元計算:7×51×10=3,57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5項規定聲請清算,須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始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聲請人固主張自民國104年起因聲請人父、母年齡已高達86、81歲,又因身體狀況不佳,而需人在旁照料及陪同父親就醫,又因債務人之妹妹已出嫁另有家庭,故聲請人便需在家照顧父、母致無法工作而無收入,僅餘有身障補助及租金補助之收入,遂自104年7月起無法履行更生方案。
惟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來源僅有身障補助每月8,836元、租金補助每月4,650元、疫情租金補助每月750元,入不敷出部分由妹妹資助,則聲請人聲請前兩年內收入總計329,664元,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總計355,464元,即每月約14,811元,則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上開情形,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及聲請人妹妹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金額為何及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依上列第三點回函資料,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6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六、請聲請人提出於各金融機構自本件清算前2年即109年11月10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除中華郵政以外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中華郵政請自111年1月後續接至最後登載日),請務必「補登存摺」,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其他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一日回溯二年即自109年11月9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
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
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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