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簡上,314,202407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徐乙藍
訴訟代理人謝富凱律師
複代理人陳炎琪律師
追加原告徐乙禎

徐安育
徐亭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錢綉鈴
被上訴人陳澤
法定代理人陳翌傑

林昱辰
被上訴人許峻豪
法定代理人余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官 趙伯雄
   
   法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