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訴,1396,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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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楊美雲

張燦庭
楊湘華即楊美春

張勛達
張宥榛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秀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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