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6號
原 告 楊進坤
楊進河
江楊美雲
張燦庭
楊湘華即楊美春
張勛達
張宥榛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被 告 楊進益
樹林南寮福德宮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秀玉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吳佩軒律師
葉正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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