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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20號
原 告 白肖天 住○○市○○區○○○街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鄧敏雄律師
被 告 王伯元
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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