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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訴人A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B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同
法定代理人A女及B女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兼A女及B女
之共同
法定代理人A女及B女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男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8 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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