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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79號
上 訴 人 郭家宏
被 上 訴人 陳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9日111年度訴字第21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郭家宏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0,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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