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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5號
上 訴 人 羿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龍
被 上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273頁)可憑。
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本院卷第275至279頁)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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