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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1號
上 訴 人 合興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吉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78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萬4,192元(見調字卷第1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0,5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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