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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5號
上 訴 人 黎誠義
黎敏志
黎傑笙
被 告 張謝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1,458元(計算式:34.67㎡×149,000元/㎡÷4層×1層,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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