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28號
原告林滄洲(即高子庭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張智超
被告高素惠
林榆凱
張愛卿
黃品綸
法定代理人黃韋智
陳尹甯
被告林建利
林文蔚
黃吳麗娟
黃彥儒
黃彥智
黃齡瑩
黃陳明英
黃俊穎
黃琴斐
黃俐禎
陳志任
陳志典(遷出國外)
陳志昌
邱瀅憓
黃炫叡
黃士鑑
黃慧櫻
黃書琴
黃婉如
黃婉慧(遷出國外)(公示送達)
黃婉宜
黃瓊玲
黃種哲
蔣張素琴
蔣東庭
蔣志聖
蔣志正
蔣雅雯
蔣雅萍
陳尚呈
陳鶯心
陳怜朱
陳品靜
王修尉
王騰毅
林建宏
林姿伶
王霈幀
張秋豐
張秋貴
李永隆
李宗霖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四樓
李永杰(遷出國外)(公示送達)
張子浩
張家瑜(公示送達)
張宥堉(公示送達)
汪俊哲(被告張寶仁之繼承人汪子貴之繼承人)
汪俊軒(被告張寶仁之繼承人汪子貴之繼承人)
高雪娥(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高雅美(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高雅玲(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高耀宗(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高耀琛(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郭登富律師
被告高耀德(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高耀仁(被告高𣷹運之繼承人)
黃佳妍
兼法定代理
人黃知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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