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73號
上 訴 人 旭亨膠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吳輝
上 訴 人 靖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憲銘
被上訴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73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萬5,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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