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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17號
上 訴 人 陳志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1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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