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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再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林花蕊等人(即原告)間111年度訴字第317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元(詳見本院卷二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7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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