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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瓊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奕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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