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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林芬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梧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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