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0號
上 訴 人 楊進興
楊進宗
陳楊雲
陳楊彩蓮
楊旭文
楊旭玲
楊旭桂
共同送達代收人 簡玉雯
路5號6樓
被 上訴 人 周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275,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附表:
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與本件土地相近單價為10萬元/坪【依本院卷一第187頁每坪10萬元計算】×系爭270、271地號土地面積21.879825坪(7.43×0.3025+64.9×0.3025)×應有部分13/22.299=1,275,5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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