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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喬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 訴 人 德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瑞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甄蕙、林本榮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德喬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
上訴人德瑞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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