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9號
原 告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律師
黃鈺書律師
被 告 鄭丞廷
鄭美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 告 鄭舜隆
訴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許鳳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841號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鄭美玲涉有詐欺罪嫌疑,現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111年度易字第841號),犯罪嫌疑即被告是否對原告有為投資詐欺行為,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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