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許羅燦燦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羅文宇
羅文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 代理人 余采蓉
被 告 羅燦垣
黃若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被 告 羅蘇曼和(羅承鈞之繼承人)
羅文慧(羅承鈞之繼承人)
羅文意(羅承鈞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魏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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