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399,2023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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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菁芸

被 上 訴人 張智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6,400元【以土地面積及該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6.28平方公尺×130,000元/ 平方公尺=81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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