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478,2024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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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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