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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簡楊阿雲
簡汶仰
簡吟娥
簡吟倩
簡汶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李茂禎律師即林添福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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