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622,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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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
上 訴 人 王建忠
陳靜圓
林君彥

共同送達代收人:李昱霖

被 上訴人 劉正賢(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正德(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漫嬪(即劉陳香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月4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0萬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9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4,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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