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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
上 訴 人 盧高城
法定代理人 盧高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桔村(已歿)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06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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