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金,114,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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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3.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4.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
  5. 事實及理由
  6. 壹、程序方面:
  7.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8.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9. 貳、原告主張:
  10. 一、查被告童宇恩(原名童俊維)與原告周恩寧前為同事關係,
  11. 二、就上述雙頻交易等技術,童宇恩聲稱「現在大家都在碰幣」
  12. 三、嗣後童宇恩正式提供CM官方網站網址(http://cptma
  13. (一)107年6月7日台中市多那之西屯門市:
  14. (二)107年6月8日台中市日月千禧酒店:
  15. (三)107年6月10至12日三人1ine對話:
  16. (四)107年6月18日1ine對話:
  17. (五)107年6月21日台北市天成飯店、同年月30日台中市日月千
  18. (六)107年月23日台中工程師蔡宜霖辦公室:
  19. (七)107年9月l日、10月1日、11月l日及12月l日1in
  20. 四、綜上,就童宇恩、蔡欣輸二人提出之「CM雙頻交易」技術,
  21. 五、後因童宇恩、蔡欣翰於107年12月13日無預警關閉CM平台,
  22. 參、被告方面:
  23. 一、被告童宇恩:被告童宇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
  24. 二、被告蔡欣翰:被告蔡欣翰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
  25. 肆、本院之判斷:
  26.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7.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28.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29.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分
  30.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31.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32.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33.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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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金字第114號
原 告 周恩寧
葉昱成
陳章財
卓盈青
陳益萍
吳思亮
林嘉德
林修德
張惠玲
葉隆慶
陳秸豪
陳柏融
林子豪
傅睦文
陳子恩
江政澤
柯鈞耀

彭鈺翔

吳建勳
王秋月
林子淵
詹瑩真
張漢弘

劉杰
李易騰
邱靖益
童于珊
鄭金定
曾靖澄
張佩寰
陳進益
謝瑞昌
梁耀謙
吳桀宇
毛冠詠
吳亭罃
翁文君
陳京佑
郭惠玲
鄭宇傑
吳愛英

楊智惟
黃文雯
蕭雪娟
梁玄征
林楷翔
劉玉純
王玥婷
姜建良
林俊亘
陳楟蓁
林金春
林清富
吳承諺
吳登貴
楊凱爲
謝佳桃

洪浩倫
洪嘉蓮
郭淑嫥
楊宗諺

謝明治
吳志宏

周佩儀
潘子琳
洪瑞香
游于嘉穎
洪怡悅芳
廖瑞儀

張淑姈
周麗芬
簡瑞煌
張麗庭
許禮慧
陳華佑
洪峻鴻
蔡懿程
許曾昱

盧昦宇
朱穎珍
楊明道

謝佳佑

張弘
李裕森
蔡昀霖
林峻毅
白瑜瑄
曾偉志
卓惠珺
賴瑞雲
陳文嬌
李亦竑

楊清翔
楊志鴻
上9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姜鈞律師
複 代理人 柯飄嵐律師
被 告 童宇恩(原名童俊維)


蔡欣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附表「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附表「被告預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2、3、7款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周恩寧、葉昱成為原告,及主張其餘受害人委由其等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924萬3,340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追加如附表「原告欄」編號3至94所示之被害人為原告,並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受損害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告周恩寧、葉昱成於起訴狀送達後追加如附表「原告欄」編號3至94所示之人為原告,其請求之基礎事實與原訴均為被告侵害原告之財產權,其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及一體性,且經被告蔡欣翰同意,又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

一、查被告童宇恩(原名童俊維)與原告周恩寧前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7年4月25日,童宇恩突然透過line與周恩寧聯繁,訛稱伊手上有特殊的程式,可以進行乙太幣「雙頻交易」,讓乙太幣透過不同系統平台間交易,快速增加、累積幣數,伊的團隊(包含工程師等)可以負責官方網站、系統程式等所有技術事項,邀由周恩寧等人找尋其他人一起加入,透過程式大量進行自動交易,以累積乙太幣(下稱CM雙頻交易),共同達到快速增加的效益。

二、就上述雙頻交易等技術,童宇恩聲稱「現在大家都在碰幣」、「但是很多假的」、「這是我自己團隊寫的」、「單純搬磚、對沖」,並利用「差價通知」之截圖,詐稱「差價24小時偵測會一直報牌」等語,致周恩寧、葉昱成誤信為真,嗣童宇恩於107年5月12日開立上開三人之line對話群組,並於同年5月26日於台中市巴菲特咖啡餐飲合館碰面。

三、嗣後童宇恩正式提供CM官方網站網址(http://cptmaster.com,現該網站已遭被告等人關閉),且童宇恩等人為取信周恩寧、葉昱成、訴外人林耿宏及其助理訴外人李秋勳等人,並進而利用周恩寧、葉昱成、林耿宏及李秋勳等人來尋找更多被害人加入,至少為下列行為,致使周恩寧等94名原告陷於錯誤,誤信該CM頻交易確實有高報酬率,而移轉如附表「受損之乙太幣數量欄」所示之乙太幣數量投入童宇恩、蔡欣翰所經營之CM平台之專屬電子錢包內(依107年5月至12月乙太幣均價,每枚乙太幣價值約11,359元)。

(一)107年6月7日台中市多那之西屯門市:林耿宏因得知CM雙頻交易有意參與,周恩寧、葉昱成為能先瞭解被告所述狀況,乃要求於107年6月8日前一日與被告見面,先看過工程部資料以瞭解雙頻交易情況因此107年6月7日於多那之西屯門市時,童宇恩提供部分資料供周恩寧、葉昱成閱覽。

(二)107年6月8日台中市日月千禧酒店:童宇恩、蔡欣翰及訴外人蔡宜琪三人當日,向林耿宏丶李秋勳及周恩寧、葉昱成,現場展示林耿宏投入40顆乙太幣後,如何進行CM雙頻交易過程,因李秋勳對於電腦領域較為熟悉,因此林耿宏請李秋勳到場。

於該次交易過程,可見40顆幣確實有增加收益雖報酬率較低,但童宇恩稱「因為展示只針對乙太幣和USDT互換,若乙太幣數增加,並納入其他小幣互換後,報酬率會更提升等語,由於USDT確實是最常更換的幣種,因此周恩寧、葉昱成及林耿宏、李秋等人均誤信童宇恩所言。

(三)107年6月10至12日三人1ine對話:童宇恩於107年6月10日夜間至11日凌晨,於三人對話提出一張EXCEL表格截圖,稱「我目前測到30000ETH」、「這2天是假日交易量比較低」、「我覺得過4億之後開始飽和」、「保守一點抓3億或3.5億就要先停」等語,表示伊利用同年月9至10日週末期間,測試了3000顆幣。

又由童宇恩提出之表格可見,獲利百分比較高的區間約在l萬8000至2萬2,500顆乙太幣,是以,童宇恩復於107年6月12日稱「目前我認為20000ETH要先停」,童宇恩以上開EXCEL表格及說詞,使周恩寧、葉昱成誤信在2萬顆乙太幣以內,CM雙頻交易確實獲利可高達50%以上。

(四)107年6月18日1ine對話:童宇恩於107年6月18日凌晨,於三人對話再次提出一張CEL表格截圖,包含一週(同年月9日至15日)的數值,並稱我抓20000」、「超收一點沒關係」等語,由表格可見週間的獲利百分比明顯又高於週末,且在2萬2,500顆以內,週間的獲利百分比均達60%以上,至2萬5,500顆時,獲利比則降至47~51%,2萬7,000顆更降至3以下,周恩寧、葉昱成信以為真,因此葉昱成遂稱「我看25000顆是極限了」、「確定先20000顆囉?那我要動工囉」,童宇恩則回稱「好」。

(五)107年6月21日台北市天成飯店、同年月30日台中市日月千禧酒店: 1、林耿宏107年6月8日於日月酒店目睹童宇恩展示後,復向周恩寧、葉昱成表示其台北有自己的工程師,並有客戶和朋友亦想要瞭解情形,因此經周恩寧、葉昱成轉達後,童宇恩、蔡欣翰於6月21日、30日,均有與周恩寧、葉昱成及林耿宏見面,並於21日再次以林耿宏先前投入之40顆乙太幣向林耿宏及林耿宏所攜客户展示CM頻交易過程,周恩寧、葉昱成及林耿宏等人對童宇恩、蔡欣輸二人所謂之CM雙頻交易即信任不疑。

2、此外,童宇恩於6月30日數人碰面時,尚稱伊可提供伊團隊於106年8月起操作CM雙頻交易之績效報表,因此葉昱成於三人對話中提醒童宇恩記得要提供報表,童宇恩即提供績效報表至五人群組。

嗣107年7月5日葉昱成尚以該績效報表內容,提醒童宇恩增加107年6月份績效,由該報表明顯可知,童宇恩斯時向周恩寧、葉昱成、林耿宏、及李秋勳訛稱該CM雙頻交易,童宇恩自身團隊於106年8月起,以370顆開始進行運作,其績效在106年8月至000年0月間,縱使最低月份亦有淨利40%,最高時甚至可達67%。

(六)107年月23日台中工程師蔡宜霖辦公室:因投資人陳國聰、蔡宜霖對於CM雙頻交易亦有興趣,周恩寧、葉昱成遂於蔡宜霖辦公室(台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2),和童宇恩、蔡欣輸進行遠端連線,再次展示CM頻交易過程,蔡宜霖亦有提問,倘部分問題童宇恩無法回答,則由蔡欣翰進行回覆。

該次展示後,陳國聰、蔡宜霖均有投資。

(七)107年9月l日、10月1日、11月l日及12月l日1ine對話:童宇恩分別於107年9月l日、10月l日、11月l日及12月l日上傳績效獲利表,經五人群組的李秋勳製成浮水印版本,可見童宇恩每月均訛稱CM頻交易有高額績效,並按期發放獎金,使原告及其他被害人誤信CM雙頻交易確實可獲得利潤,而繼續投入乙太幣。

四、綜上,就童宇恩、蔡欣輸二人提出之「CM雙頻交易」技術,歷經多位工程師瞭解提問後,均未提出任何質疑,周恩寧、葉昱成、林耿宏及李秋勳等人,對於童宇恩所主導之CM頻交易是更加信頼,直至107年12月3日夜間,童宇恩刻意將乙太幣發放至非被害人指定之帳戶,並聲稱已發幣完畢,原告等發現童宇恩發放錢包位址錯誤,童宇恩後續尚謊稱遭駭客入侵等語。

五、後因童宇恩、蔡欣翰於107年12月13日無預警關閉CM平台,並將平台內投資人所有之乙太幣全數轉出,原告等投資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並受有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損害。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參、被告方面:

一、被告童宇恩:被告童宇恩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時聲明、陳述如下: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賠,網站結束時,乙太幣不到3,000元。

對於葉昱成被騙1496.5794顆乙太幣、周恩寧被騙550.8顆乙太幣,這是刑事判決寫的,實際上原告從來沒有拿這些顆數出來,他們拿獎金去補顆數等語。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蔡欣翰:被告蔡欣翰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到場時聲明、陳述如下:我沒有那麼多錢可以賠償,對於葉昱成被騙1496.5794顆乙太幣、周恩寧被騙550.8顆乙太幣,這部分我不清楚,對於原告追加被告沒有意見等語。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童宇恩、蔡欣翰均明知其等所創建之「CMasterAI雙頻交易平台」(下稱CM平台),並無在不同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偵測虛擬貨幣價格而自動搬磚套利之功能,其等亦均無為投資人代管操作套利之意思,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並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推由童宇恩以LINE私訊周恩寧,並佯稱:其與蔡欣翰所創建之CM平台程式可透過24小時全天候自動偵測虛擬貨幣交易所間之價差,並自動搬磚獲取報酬云云,誘使周恩寧及其友人葉昱成、林耿宏、李秋勳透過該程式為虛擬貨幣投資,雙方遂於107年6月8日、6月29日陸續在台中日月千禧飯店內相約見面,童宇恩趁機向周恩寧、葉昱成、林耿宏、李秋勳等人鼓吹:如為集資投入該平台即可透過該程式在30個交易所內自動偵測而達到以低買高賣獲取高額報酬云云,並由蔡欣翰當場開啟電腦進行演練其程式運算,致周恩寧、葉昱成、林耿宏、李秋勳均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透過網際網路操作而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其等所有乙太幣共2,595.6794顆投入童宇恩、蔡欣翰所經營之CM平台之專屬電子錢包內(依107年5月至12月乙太幣均價,每枚乙太幣價值約1萬1,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總價值約2,948萬4,322元)。



童宇恩、蔡欣翰另基於以網際網路、Youtube影音網站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上揭不實消息而犯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由童宇恩提出介紹投資人分紅回饋模式,透過不知情之周恩寧、葉昱成(此2人均另為不起訴處分)對外招攬投資人,童宇恩並提供蔡欣翰所製作及上傳Youtube網站之「CMaster雙頻交易實況」不實影片連結,且指示周恩寧、葉昱成以此不實影片向如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5至151所示吳權家等147名投資人展示並為說明,致上開吳權家等147名投資人均誤信童宇恩、蔡欣翰所經營架設之CM平台可透過其研發程式跨平台自動搬磚獲利,遂分別透過網際網路操作而將如刑事判決附表二編號5至151所示其等所有乙太幣共8,173.095顆投入童宇恩、蔡欣翰所經營之CM平台之專屬電子錢包內(依107年5月至12月乙太幣均價,每枚乙太幣價值約11,3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總價值約9,283萬8,186元)。

後因童宇恩、蔡欣翰於107年12月13日無預警關閉CM平台,並將平台內投資人所有之乙太幣全數轉出,原告等94人始之受騙,並受有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損害,被告2人並分別被判處罪刑在案,有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3至59頁)。

被告童宇恩雖抗辯網站結束時,乙太幣不到3,000元,對於葉昱成被騙1496.5794顆乙太幣、周恩寧被騙550.8顆乙太幣,是刑事判決寫的,實際上從來沒有拿這些顆數出來,是拿獎金去補顆數云云。

然查,本案原告投入CM平台乙太幣直接紀錄,已因被告於案發後關閉CM平台,無法還原所有投資人乙太幣進出該平台原始資料,惟原告葉昱成有於刑事程序中製作經其招攬之投資人乙太幣統計表,復經刑事程序調查證據後所肯認,是該投資人乙太幣統計表應堪可採。

被告童宇恩若認乙太幣之幣值及原告乙太幣受損害之數額有疑義,自應舉證其說,惟於本案辯論終結前,被告童宇恩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佐證。

因此,被告童宇恩所辯,委無足取,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著有明文。

經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又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1月16日(見本院卷第377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受損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3年1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單位:新台幣)
編號 原告 受損之乙太幣數量 (單位:顆) 107年5月至12月乙太幣均價 受損害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供擔保金額 被告預供 擔保金額 1 葉昱成 1496.57938 11,359元 16,999,645元 567萬元 16,999,645元 2 周恩寧 550.8 6,256,537元 209萬元 6,256,537元 3 陳章財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4 卓盈青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5 陳益萍 28 318,052元 11萬元 318,052元 6 吳思亮 59 670,181元 23萬元 670,181元 7 林嘉德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8 林修德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9 張惠玲 7 79,513元 3萬元 79,513元 10 葉隆慶 25 283,975元 10萬元 283,975元 11 陳秸豪 15 170,385元 6萬元 170,385元 12 陳柏融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13 林子豪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14 傅睦文 11 124,949元 5萬元 124,949元 15 陳子恩(原名:陳宥涵) 20.99 238,425元 8萬元 238,425元 16 江政澤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17 柯鈞耀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18 彭鈺翔 29 329,411元 11萬元 329,411元 19 吳建勳 22 249,898元 9萬元 249,898元 20 王秋月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21 林子淵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22 詹瑩真 5 56,795元 2萬元 56,795元 23 張漢弘 3.65 41,460元 14,000元 41,460元 24 劉杰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25 李易騰 125 1,419,875元 50萬元 1,419,875元 26 邱靖益 173 1,965,107元 66萬元 1,965,107元 27 童于珊 132.55 1,505,635元 51萬元 1,505,635元 28 鄭金定 30 340,770元 12萬元 340,770元 29 曾靖澄 40 454,360元 16萬元 454,360元 30 張佩寰 15 170,385元 6萬元 170,385元 31 陳進益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32 謝瑞昌 35 397,565元 14萬元 397,565元 33 梁耀謙 11 124,949元 5萬元 124,949元 34 吳桀宇 60 681,540元 23萬元 681,540元 35 毛冠詠 60 681,540元 23萬元 681,540元 36 吳亭罃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37 翁文君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38 陳京佑 60 681,540元 23萬元 681,540元 39 郭惠玲 57 647,463元 22萬元 647,463元 40 鄭宇傑 120 1,363,080元 46萬元 1,363,080元 41 吳愛英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42 楊智惟 80 908,720元 31萬元 908,720元 43 黃文雯 391 4,441,369元 149萬元 4,441,369元 44 蕭雪娟 61 692,899元 24萬元 692,899元 45 梁玄征 5 56,795元 2萬元 56,795元 46 林楷翔 90 1,022,310元 35萬元 1,022,310元 47 劉玉純 23.8547 270,966元 10萬元 270,966元 48 王玥婷 11.958 135,831元 5萬元 135,831元 49 姜建良 80 908,720元 31萬元 908,720元 50 林俊亘 16 181,744元 7萬元 181,744元 51 陳楟蓁 101 1,147,259元 39萬元 1,147,259元 52 林金春 30 340,770元 12萬元 340,770元 53 林清富 37 420,283元 15萬元 420,283元 54 吳承諺 26 295,334元 10萬元 295,334元 55 吳登貴 30 340,770元 12萬元 340,770元 56 楊凱爲 11 124,949元 5萬元 124,949元 57 謝佳桃 10.0101 113,705元 4萬元 113,705元 58 洪浩倫 18 204,462元 7萬元 204,462元 59 洪嘉蓮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60 郭淑嫥 30.5 346,450元 12萬元 346,450元 61 楊宗諺 14 159,026元 6萬元 159,026元 62 謝明治 12.39 140,738元 5萬元 140,738元 63 吳志宏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64 周佩儀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65 潘子琳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66 洪瑞香 10.0992 114,717元 4萬元 114,717元 67 游于嘉穎 344.076 3,908,359元 131萬元 3,908,359元 68 洪怡悅芳 93.075 1,057,239元 36萬元 1,057,239元 69 廖瑞儀 2 22,718元 8,000元 22,718元 70 張淑姈 40 454,360元 16萬元 454,360元 71 周麗芬 25.139 285,554元 10萬元 285,554元 72 簡瑞煌 34.148 387,887元 13萬元 387,887元 73 張麗庭 23.145 262,904元 9萬元 262,904元 74 許禮慧 9.6833 109,993元 4萬元 109,993元 75 陳華佑 97.3 1,105,231元 37萬元 1,105,231元 76 洪峻鴻 174 1,976,466元 66萬元 1,976,466元 77 蔡懿程 48.2 547,504元 19萬元 547,504元 78 許曾昱 121.4 1,378,983元 46萬元 1,378,983元 79 盧昦宇 120.8676 1,372,935元 46萬元 1,372,935元 80 朱穎珍 47.5 539,553元 18萬元 539,553元 81 楊明道(舊名:鄭明道)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82 謝佳佑 130 1,476,670元 50萬元 1,476,670元 83 張弘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84 李裕森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85 蔡昀霖 2 22,718元 8,000元 22,718元 86 林峻毅(舊名:林鴻宇) 100 1,135,900元 39萬元 1,135,900元 87 白瑜瑄 32.1 364,624元 13萬元 364,624元 88 曾偉志 52 590,668元 20萬元 590,668元 89 卓惠珺 18 204,462元 7萬元 204,462元 90 賴瑞雲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91 陳文嬌 20 227,180元 8萬元 227,180元 92 李亦竑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93 楊清翔 70 795,130元 27萬元 795,130元 94 楊志鴻 10 113,590元 4萬元 113,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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